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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知識】反洗錢宣傳:遠離非法集資,護好“錢袋子”
          2023-02-27 00:00:00
          非法集資犯罪屬于典型的涉眾型經濟犯罪,具有涉案金額大,受害人數多,作案周期長等特點,多數案件案發后大部分集資款已被揮霍、轉移、隱匿,資金返還率低,參與集資群眾損失慘重。那么關于非法集資您都了解多少?今天大連銀行就為您科普一下非法集資相關知識。

          一、什么是非法集資?

          根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二、非法集資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三要件:一是“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即非法性;二是“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即利誘性;三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即社會性。

          (一)非法性:“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為“一行兩會一局”(“一行”是中國人民銀行,“兩會”是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一局”是外匯管理局)。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凡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如吸收存款、公開發行證券。公開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等),都需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

          (二)利誘性:非法集資一般都許諾還本付息。正規金融機構的理財產品均不承諾保本保收益。

          (三)社會性:“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集資。

          三、非法集資主要表現形式有哪些?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總結了以下幾種形式:

          (一)設立互聯網企業、投資及投資咨詢類企業、各類交易場所或平臺、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及其他組織吸收資金;

          (二)以發行或轉讓股權、債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產品,或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

          (三)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以承諾給付貨幣、股權、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即時通信工具或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

          四、當前非法集資活動常見手段有哪些?

          (一)打著“國資”“上市”等旗號的非法集資。當前疫情防控、經濟下行壓力較大的情況下,不法企業利用參與政府項目、PPP項目,國資背景進行宣傳,或者打著政府平臺公司的名義進行“定向融資”,以投資理財、投資入股等名義,混淆公眾視線,以高息為誘餌,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二)互聯網金融、私募基金、虛擬數字貨幣、區塊鏈等名義的非法集資。一些不法企業往往虛構響應國家政策、支持國家重點產業發展的騙局,編造虛假項目,誘騙群眾“抓住時機,早投資早受益”,達到非法集資的目的。

          (三)“消費返現”“消費多少退還多少”等名義的非法集資。這些機構并無實際盈利能力,往往利用新投資者的錢向老投資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報,一旦沒有新投資者加入,資金鏈必然斷裂。

          (四)打著“養老”、養生保健、旅游服務等名義的非法集資。在人口老齡化日趨加劇的背景下,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渴望養老安居和投資保值的心理,以養老項目或健康養生項目為誘餌,通過給老人送米面油、組織老人旅游等方式騙取老人的信任,然后通過虛假宣傳、夸大收益的方式引誘老人投資。

          (五)發售“原始股”名義的非法集資。不法分子以發售原始股權為名向投資人虛構上市回報,給投資人“講故事”“畫大餅”,誘騙投資人進行投資。事實上,發售股票有著嚴格的法律規定,公司上市需要經過監管部門層層審批,對這種動輒配股上市的說法需引起足夠警惕。

          (六)“農民合作社”等農業領域的非法集資。不法分子利用“農民合作社”等農業經營主體的形式,打著國家扶持、響應政策的幌子,抓住農民淳樸、缺乏金融常識的特點,把服務站設在鄉鎮、村落,非法吸收農民資金。

          (七)投資書畫古董、收藏工藝品等名義的非法集資。不法分子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承諾約定時間內高價回購收藏品,引誘投資者購買,然后卷款跑路。

          (八)解債服務業務的非法集資。不法分子宣稱“通過在債權人、債務人之間搭建中間服務平臺,運用大數據和專業解債工具進行資產兌換、對沖,化解雙方債權債務或幫助權益人實現權益”,借機收取10%咨詢服務費和20%—50%不等高額解債費用,而后通過關聯電商平臺在1-3年內以實物形式分期兌付,化解債務。這種債權置換模式收取費用高、兌付期限長、實物價格虛高,其盈利能力和可持續經營模式存疑,具有較大風險。

          (九)警惕不法機構對營業執照的夸大宣傳。不法分子對外宣稱有政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列明投資管理、投資咨詢等,以此表明具備相關資質,誘騙投資人投資。根據法律規定,從事吸收資金等金融業務必須經過當地金融監管部門核發許可證,僅有營業執照不得從事金融業務。

          (十)警惕包裝高大上的空殼公司。不法分子設立多家空殼公司,租用核心商業區高檔商務樓,形成所謂的集團公司,通過網絡、媒體甚至明星代言等方式進行宣傳, 營造“高大上”的假象,最終目的就是以資產管理、投資等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十一)警惕親朋好友關于高利息、低風險理財產品的推薦。不法分子向投資人許諾高額提成,鼓勵投資人吸引親朋好友、鄰里同事等進行投資,將投資人轉化為業務員,不少親友往往礙于情面進行投資,一旦發生損失,友情、親情也遭到破壞。

          五、非法集資典型“四部曲”規律是什么?

          (一)畫餅。非法集資人會編造一個或多個盡可能“高大上”的項目。以“新技術”“新革命”“新政策”“區塊鏈”“虛擬貨幣”等為幌子,描繪一幅預期報酬豐厚的藍圖,把集資參與人的胃口“吊”起來,讓其產生“不容錯過”“機不可失”的錯覺。非法集資人一般會把“餅”畫大,盡可能吸引參與人眼球。

          (二)造勢。利用一切資源把聲勢做大。非法集資人通常會舉辦各種造勢活動,比如新聞發布會、產品推介會、現場觀摩會、體驗日活動、知識講座等;組織集體旅游、考察等,贈送米面油、話費等小禮品;大量展示各種或真或假的“技術認證”“獲獎證書”“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領導視察影視資料,公司領導與政府官員、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動選在政府會議中心、禮堂進行,其場面之大、規格之高極具欺騙性。

          (三)吸金。想方設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錢。非法集資人通過返點、分紅,給參與人初嘗“甜頭”,使其相信把錢放在他那兒不僅有可觀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還安全,參與人不僅將自己的錢傾囊而出,還動員親友加入,集資金額越滾越大。

          (四)跑路。非法集資人往往會在“吸金”一段時間后跑路,或者因為原本就是“龐氏騙局”人去樓空,或者因為經營不善致使資金鏈斷裂。集資參與人遭受慘重經濟損失,甚至血本無歸。

          六、非法集資常見套路有哪些?

          非法集資違法犯罪分子為了引誘群眾上當受騙,達到非法集資目的,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騙取群眾信任。

          (一)裝點公司門面,營造實力假象。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辦理工商執照、稅務登記等手續,貌似合法,實則沒有金融資質。這些公司或辦公地點高檔豪華,或宣傳國資背景,或投入重金通過各類媒體甚至央視進行包裝宣傳,或在高檔場所(如人民大會堂)舉行推介會、知識講座,邀請名人、學者和官員站臺造勢,展示與領導合影及各種獎項,欺騙性更強。

          (二)編造投資項目,打消群眾疑慮。從過去的農林礦業開發、民間借貸、房地產銷售、原始股發行、加盟經營等形式逐漸升級包裝為投資理財、財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財、海外上市、私募股權等形形色色的理財項目,并且承諾有擔保、可回購、低風險、高回報等。

          (三)混淆投資概念,常人難以判斷。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權交易中心掛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國OTCBB市場掛牌混淆是在納斯達克上市;有的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等新的名詞迷惑群眾,假稱新投資工具或金融產品;有的利用專賣、代理、加盟連鎖、消費增值返利、電子商務等新的經營方式,欺騙群眾投資。

          (四)承諾高額回報,編造“致富”神話。高利引誘,是所有詐騙犯罪分子欺騙群眾的不二法門。不法分子一開始按時足額兌現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東墻補西墻,用后來人的錢兌現先前的本息,等達到一定規模后,便秘密轉移資金,攜款潛逃。

          七、非法集資人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非法集資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第192條集資詐騙罪。

          《刑法》176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192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也在第四章“法律責任”中規定了非法集資相關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對非法集資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處集資金額2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非法集資人為單位的,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責令停產停業,由有關機關依法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規定,對非法集資協助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給予警告,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不能同時履行所承擔的清退集資資金和繳納罰款義務時,先清退集資資金。

          八、投資者如何防范非法集資?

          (一)防范非法集資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1.四看。一看融資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業營業執照,還要看是否取得相關金融牌照或經金融管理部門批準。二看宣傳內容,看宣傳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擔保、無風險、高收益、穩賺不賠”等內容。三看經營模式,有沒有實體項目,項目真實性、資金的投向去向、獲取利潤的方式等。四看參與集資主體,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體。

          2.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該產品及市場行情。二思產品是否符合市場規律。三思自身經濟實力是否具備抗風險能力。

          3.等一夜。遇到相關投資集資類宣傳,一定要避免頭腦發熱,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見,拖延一晚再決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勢宣傳、熟人介紹、專家推薦,不要被高利誘惑盲目投資。

          (二)規避非法集資陷阱的“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僥幸。天上不會掉餡餅,掉下來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堅守理性底線,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風險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實際,問問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賭博心態和僥幸心理蒙蔽雙眼!

          二要穩健,不要冒險。高收益意味著高風險,還可能是投資騙局,投一次就血本無歸!要合理評估自身承受能力,審慎確定風險承擔意愿,不冒險投資!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
          “收益豐厚、條件誘人、機會難得、名額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個心眼兒,絕不要聽風就是雨,盲目“隨大流”投資!


          內容來源:大連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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